质量监督检验应具有的性质

无论是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机构,还是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都必须具备以下的性质:

  1. 公正性

监督检验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它最重要、最根本的一个性质就是公正性;尽管检验工作的对象是产品,但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直接涉及到单位和个人。如果检验结果不真实,则将作出错误的判断,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而且检验本身也失去意义。为此,应规定监督检验不能收取被检单位的检验费,它的检验费用应由国家行政事业费中支出。

  1. 科学性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使用科学而精确的检测手段,取得真实而准确的质量数据,以便正确而客观地对产品质量水平作出评价和得出结论。为此, 作为评价依据的检测数据必须可靠,检验工作也必须保证按上级的管理条例、办法、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程序办事。比如,在抽样检验中,抽查必须是随机的,并按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处理和判断。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还必须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思想业务素质,并经过认真的考核认证合格后,才能担任正式的监督检验工作。

  1. 引权威性

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具有权威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就谈不上有监督作用。权威性一方面靠上级赋予,但还须有公正性和科学性作为基础,因为只有公正而科学的监督检验,才能以理服人;说话才能算数。为此,必须使检验机构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只受单位法人的领导,受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而不受其他任何人员和势力的干扰,质检人员在工作中,要不讲情面,做到六亲不认,唯真理是从。对打击报复质检人员的事和人,要严肃处理,并保持质检人员的相对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