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定了统一立法、区别对待的原则

其基本设想是,多数产品放开,靠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对少数产品, 即那些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 要严格管住、管好,实行强制性管理。要求必须建立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这类产品和人民群众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此外,《产品质量法》中还规定了激励引导措施,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或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实行自愿申请认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