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报价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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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口报价的货币选择

出口报价应使用本国货币还是外国货币?这是摆在出口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许多发达国家的出口企业来说,由于本国货币属于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可以使用本国货币报价。用本国货币报价的优点,主要是易于管理,便于计算,可以避免汇率波动的风险。

对于中国的出口企业来说,由于人民币还不属于可自由兑换货币,习惯上都采用外币报价。然而,即使本国货币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使用本国货币报价也有其致命的弱点,不能避免本国货币币值波动的风险。

实际上,无论是出口企业还是进口企业,都希望在进出口交易中避免汇率波动的风险。自 1973 年实行浮动汇率制以来,世界主要货币的币值都在经常性地上下波动着,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也愈来愈注意出口报价货币的选择问题。究竟以本国货币报价有利,还是以外币(进口国货币或第三国货币) 报价有利,取决于当时各种货币的波动情况及趋势。从目前情况来看,国际贸易的流通手段主要还是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朗等可兑换货币,很少使用软币,因为这样就能使买卖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货币风险。当然,这些可兑换货币也是经常处于波动之中的,这就需要企业关心并预测汇率波动趋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货币进行报价。

  1. 本国货币的贬值、升值与出口报价

当本国货币贬值或升值时,本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比值就会发生变化, 本国的出口企业就需要重新考虑其出口价格。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币值变动带来的任何有利机会。

①本国货币贬值与出口定价

如果本国货币出现贬值,企业在制定出口价格方面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1. 保持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不变。例如,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由 3.7: 1 下降为 4.7:1,中国某企业某产品原来的出口价格为 3.7 元(1 美元),

如果贬值后仍保持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即 3.7 元),那么用美元表示的价

格实际上已降低为 0.79 美元。这样,该企业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会得到加强。

许多国家试图利用本国货币贬值来促进出口,就是出于这种考虑。然而, 这一措施只能在短期内奏效,因为货币对外贬值将使进口成本提高,进而会引发国内物价的上涨。迫于成本提高的压力,企业最终不得不提高出口价格以避免亏本经营。

采用这一方案的另一限制条件,是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要大。如果价格弹性大,降低就会带来销售额的猛涨,即使把成本上涨因素考虑在内,也会导致总利润额增长。

  1. 保持外币表示的价格不变。如上例,我国出口企业在人民币对美元的比价从 3.7:1 下降到 4。

7:1 以后,仍%%以每单位:美元报价,实际上此时以人民币表示的价格已上升为 4.7 元。这样,人民币贬值前后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都是: 美元,如果仍保持原有销售量,则用人民币表示的利润会大幅度增长。

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方案有时行不通,原因是:

  1. 国外的经销商希望人民币贬值会降低出口价格,如果一点不降,可能会损失一些订单;

  2. 我国的其他出口企业可能会降价出口,使其产品在出口价格上比其他产品更有竞争力;

  3. 其他国家的出口企业预期中国企业会降价,因此可能相应地降价, 以保持竞争力。因此,在采用这一方案时,企业应全面分析国内外竞争环境。

  1. 确定一个中间价格。即把出口确定在上述两个极端价格之间。在多数场合,这一方案比较理想,因为它兼顾了成本、需求和竞争等多方面的因素。

②本国货币升值与出口定价

本国货币升值往往会使本国出口企业陷入一种波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面临的选择有:

  1. 保持外币表示的价格。这一选择能使企业不致损失国际市场上的销售额,但国内成本的提高往往使企业发生亏损。

  2. 保持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如果产品价格弹性较小,可以采用这一方案。

  3. 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例如,本国货币升值通常可使进口便宜一些, 企业此时可考虑进口一些生产原料以降低成本,从而使出口价格的上涨限制一定幅度之内,甚至可以保持原来的进口价格。

    1. 倾销与反倾销

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曾对倾销下过定义,即“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另一种比较狭窄的定义是:倾销是海外的货物以低于同样货物在同一时候国内市场类似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出售。

划分倾销的办法有多种,瓦伊纳将倾销划分为以下三种:

①偶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指偶然的或临时的倾销,没有有意以掠夺海外市场为动机,只是在散乱的阶段,在不规则的间隔发生。

②短期间歇性倾销(Short 一 run or lntermittent):在一定期限内, 倾销是稳定和系统地连续进行,根据一个确定的出口政策而采取的行动。一般这种倾销具有掠夺海外市场的意图。

③长期或连续性倾销(Long 一 run or Continuous):在一个相当持久的期限,连续低价销售。

一般认为,只有短期或间歇性倾销对进口国有害,应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Anti 一 Dumping Duty)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所征收

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当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并对进日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征收反倾销税条件,反倾销税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

在关贸总协定之前,西方国家均有自己的反倾销立法。尽管如此,总协定第六条仍是第一个普遍性的有关反倾销的国际规范。它对倾销与反倾销税的规定主要有:

  1. 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时, 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2. 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3. “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①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②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4. 不得因抵制倾销或出口贴补,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

  5. 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

一般说来,一些国家如欧美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受倾销影响的企业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起诉。

  2. 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如肯定此案,就受理案件,并进行“倾销价格”和“重大损害”的调查。

  3. 如调查属实,即以倾销差额对该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