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利率与费用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所在国以外的一定或多家金融机构经理和承销,邀请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参与,向借款人提供其所在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值的中长期信贷。国际银团贷款在 70 年代以后

迅速发展,虽然经过了 80 年代初债务危机的冲击,但从 80 年代未开始,国际银团贷款又开始回升,一些新的市场惯例的出现促进了国际银行贷款的发展。

国际银团贷款主要涉及到利率、附加利率、管理费、代理费、杂费、承担费等费用。

  1. 利率:国际银团贷款的一个特点是借知贷长,即贷款银行利用吸收的 3 个月或 6 个月存款进行滚动贷放,因此短期利率就是贷款银行的融资成本,也成为其提供银团贷款的基本利率。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利率有 LIBOR(伦敦银行同来拆放利率)、SIBOR(新加坡同业银行拆放利率)、HIBOR(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等。此外,美国国内优惠贷款利率(Prime rate)也日益被广泛采用。

确定利率时一般要选择三家以上的参照银行(referencebank)。参照银行,一般为银团成员,同时也是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代表性银行。牵头经理选出参照银行候选人以后,需要得到借款人的认可,借款人有权删除他认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下面以 LIBOR 计算来说明利率的确定。一般每个营业日上午 11:00 是同业市场交易最活跃的时间,代理行也在这一时刻要求参照银行提供其 LIBOR 报价,该利率应为两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的利率,其金额应等于各参照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金额,代理行得到 5 家(或以上)参照银行的报价后,求出几家银行 LIBOR 算术平均值,最后再将求得的平均值进到最近的 1/16%(或1/8%)点,即求得了银团贷款所采用的 LIBOR。下面以数字举例说明:

参照银行

期限

报价(%)

1

3 个月

15.25

2

3 个月

15.00

3

3 个月

15.25

4

3 个月

15.25

5

3 个月

15.00 算术平均值

15.15 进到 1/16%

15.1875LIBOR 15.1875

  1. 附加利率(spread lmargin):利率反映贷款银行的融资成本,而附加利率则基本上代表贷款银行的利润。对借款人来说,附加利率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它反映了金融市场对借款人地位及风险的评价。一笔银团贷款的附加利率可以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也可以随贷款期限的延长而分档提高。例如某项贷款第 1—4 年附加利率为 5/8%,第 5 年之后则 3/4%,

这可以反映随着期限的延长银行信贷风险的增大。

  1. 管理费(management fee):管理费由借款人付给牵头经理,一般为贷款总额 0.5—2.5%。贷款协议中一般规定应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一定时间内支付;有时也规定在第一次提款时支付;更多的则是根据每次提用贷款额分次支付。

管理费虽然付给牵头经理,但它是对整个银团管理和参与此次贷款的酬金。银团成员根据其承担的不同责任和义务而获得相应的费用收入。管理费因此可能细分为牵头经理费(praecipuum)、承销费(underwriting fee)、参与费(participationfee)和分摊部分(share of the pool)。

牵头经理费又称好处费,是牵头经理(或牵头经理集团)因其在发起组织和缔结银团贷款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和技术而得到的报酬,一般为贷款总额的 0.01—1%。

承销费是向在银团贷款中负有承销义务的成员支付的费用。这类成员实际就是经理集团(包括牵头经理和经理行)。参与费则是向所有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即整个银团成员)支付的费用。参与费费率依成员的不同地位和参与金额大小不同而不同。经理集团成员的参与费率要高于共同经理和一般参与行,共同经理和一般参与行则按其参与金额大小而享有不同的费率。由于共同经理的参与金额比一般参与行要高,因此其参与费率也较高。

分摊部分是指管理费中扣除上述三部分的余额。这部分余额要在经理集团成员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标准一般是按各经理行承销的贷款额在总承销额中所占的比例为准,偶而也有按各经理行最终参与贷款额占经理集团参与贷款总金额的比例为标准分配。

  1. 代理费(Agen fee):代理行在贷款协议执行期间必须负责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贷款的发放、本息的偿还等。这其中发生的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付给代理行。

代理费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种是按每年一定金额计算;第二种是按每年每个贷款银行一定金额计算。第三种则是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一定时间(如30 天)内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视银团的预计规模而定。如果银团规模较大,最好采取第二种方法。

  1. 杂费(Out-of-pocket expenses):杂费是指在贷款协议签订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广告费、宴请费、印刷费、律师费、电传费等。有时借款人会对杂费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超过这一最高限额的支出由牵头经理自由负担,或由经理集团成员分担。

  2. 承担费:是指贷款协议签定后,贷款银行即拨出的一定的款项以备借款人提用。如果借款人未及时提用贷款,则会造成银行资金闲置而遭受利息损失。承担费就是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承担费费率一般为 0.25—0.7 75%。

承提费的收取一般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在贷款协议中规定一个承担期,如果借款人在承担期内未能全部提完贷款,则从承担期结束日起对未提用部分收取承担费;第二种是规定从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开始收取承担费。这种方法对借款人很不利。第三种方法涉及到贷款协议签订前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在组织贷款前,希望做牵头经理的银行都向借款人提出自己的报盘,借款人根据不同银行的报盘最后确定一家银行为牵头经理并向其发出委任书,授权其代借款人组织银团;然后由该银行向借款人出具义务承担书(commit-ment letter),表示愿意承担为借款人组织银团贷款的义务。

有的贷款协议规定承担费从义务承担书被借款人接受之日起开始计收。

随着竞争的加剧,有的银行也开始采取分档承担费率的方法;即对借款人不可能提取贷款的期间适用较低的费率,对一般的时段则适用较高的费率,如在项目贷款中,很大一部分贷款在工程初期不可能被提取,因而可以采用较低的承诺费费率。

上述各种费用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费用(periediccost) 和预支费用(up—forntcost)两大类。定期费用一般包括利息和附加利息、承担费、代理费。这些费用一般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预支费用一般包括管理费和杂费,这两种费用一般为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