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条款及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的基本含义是: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即要求与任何第三国在该国享有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有两种:

  1.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

  2.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英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 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 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的行政手续;

  4. 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 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