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表示价格构成的贸易木语
    ======================

在国内贸易中,表示商品的单价,只要注明计量单位、单位金额和计价货币即可,如:大米每公斤 2.90 元。而在国际贸易中,要确定商品的价格,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使用一种专门用语——贸易术语。如 Rice USD 280 per M/TF!0 B. Shanghai。其中:F.O.B 即为一种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是用以表示商品构成,并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费用不同,商品的价格构成因而也不相同。卖方承担的风险大、责任广、费用多,其货价显然要高,反之,则低。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国际贸易术语无论是在数量、名称,还是在内含方面,都经历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

《国际贸易木语解释通则 1990》,即《INCOTERMSI990》。该通则中规定了13 种贸易术语,它们按开头字母不同分成下列 E、F、C、D 四个组:

E 组:EXW

F 组:FCA

FAS

FOB

C 组:CFR

CIF

CPT

CIP

D 组:DAF

DES

DEO

DDU

DDP

以下将这 13 种贸易术语作一归纳对比。

国际电码

交货地点

风 险 转移 界 限

出口报关的责任费 用由谁负担

进口报关的责任费 用由谁负担

适用的运输方式

E.X.W.

F.C.A. F.A S. F.O.B.

C.F.R.

C.I.F.

C.P.T.

C.I.P.

D.A.F.

D.E.S.

D.E.Q.

D.D.U.

D.D.P.

商品产地、所在地出口国内地、港口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装运港口装运港口

出口国内地、港口出口国内地、港口两国边境指定地点目的港口

目的港口进口国内

进口国内

买方处置货物后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货交船边后

货物越过船舷 货物越过船舷 货物越过船舷 承运人鼾货物后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买方处置货物后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买方地指定地点收

买方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

卖方

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卖方买方

卖方

任何方式任何方式水上运输水上运输水上运输水上运输任何方式任何方式任何方式水上运输水上运输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下面,我们选择两种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即 F.O.B.和 C.I.F.加以解释。F.0.B.是 Gfreeon Board 的缩写,即指装运港船上交货。按 FOB 条件成

交,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和风险,一般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根据《通则》的解释,在按 FOB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可归纳如下:

  1. 卖方的主要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 并及时通知买方。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出口手续。

④提供商业发票,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1. 买方的主要义务:

①负责祖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

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各种合格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进口许可证并办理收货和进口手续。

由于《通则》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国际上对于“装船”的概念又缺乏统一解释。各国各港口在处理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如平舱费、理舱费等)时,有着不同的习惯做法。为了避免事后的争执,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就应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按 FOB 术语成交,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输费之中,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自然由负责办理运输事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按照航运惯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为了在合同中明确装船、理舱、平舱费用的负担问题,往往在 FOB 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就是所谓的 FOB

的变形。它们主要有:

  1.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这一变形的含义是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卖方不负担这项费用,而由船方、实际上是买方负担。

  2.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其含义是卖方仅负责把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这一条件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它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为保持船身的平稳,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填平补齐,上述各项费用, 均由卖方负担。

FOB 的变形只是用以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 FOB 的性质。CIF 是 Cost,Insurance,Freight 的缩写,即指装运港船上交货运保费

在内,或称成本加运保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 FOB,故 CIF 的基本含义是 FOB 加运保费。

例:我某出口公司推销某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 450 美元 FOB 天津新港, 后国外商人要求改报 CIF 汉堡价。问我方应报多少?(运费每箱 50 美元,保险费率为 0.8%)。

FOB价 + 国际运费

答:计算公式为:CIF 价= 1− 保险加成× 保险费率

代入公式:CIF 价= 450美元+ 50美元 = 504.4美元

1 − 110% × 0.8%

我方应报价每箱为 504.4 美元。

使用 CIF 术语时,要指明目的港,根据《通则》解释,使用 CIF,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作如下划分: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负责租船订舱和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正常运费和有关的保险费。

②办理出口手续,按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提供装运单据和有关凭证。

  1. 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的一切风险。

②负担除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运途中所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

③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①在约定目的港受领货物,并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进口手续。

上述解释表明,按 CIF 条件成交,卖方承担的责任较 FOB 广泛。由于 CIF价格构成因素中包括运保费,故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支付有关的运保费,并提交约定的保险单,至于风险的划分,CIF 和 FOB 完全一样。在 CIF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卖方虽负责投保,但只是代办性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 CIF 条件成交,只要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期把

货物装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将约定的单据及时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即使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这是因为, CIF 实行的是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CIF 交易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凭单交货和凭单付款。在 CIF 条件下,提交了单据,就象征交了货,故 CIF 交易属象征性交货,它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国际上对 CIF 的解释,虽已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但由于各国港口惯例不尽相同,它们对 CIF 的解释和具体运用,却存在某些差异,特别是大宗商品按 CIF 条件成交时,容易在卸货费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议。这是因为, 大宗商品通常使用租轮运输,而在不少场合,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说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通常在 CIF 后另列有关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CIF 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 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 CIF 卸到岸上(CIFLanded):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

  3. CIF 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海轮不能靠码头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 CIF 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 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卸货费。

上述 CIF 条件的变形,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谁负担卸货费,而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

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作价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各种作价办法:

  1. 固定价格

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具体价格,这是国际上常见的习惯作法。按此办法成交时,买卖双方应按约定价格交货付款,即使约定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很大, 任何一方也无权要求变更原价,这就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以至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采用此办法时,除必须对价格前景作出正确判断外,还应注意选择资信好的成交对象。

  1. 非固定价格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若对价格变动趋势一时难以看准,可签订活价合同,即只约定成交的品种、数量和交货期,而具体价格则留到以后某个时期商定,或者在价格条款中把以后订价时间和订价方法一并订明。按此办法成交时,由于买卖双方都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故有利于促成交易和提高履约率。

在采用非固定价格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①明确规定作价标准,如有些在商品期货交易所买卖的商品,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期货价格作为订价的标准;②要谨慎选择作价时间。对于大宗商品出口,为了避免价格波动风险,一般应采用装船前或装船时的价格,不宜轻易采用装船后作价的做法;③应充分考虑采用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虽然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具体价格可以不确定,只规定作价原则或办法即可,

但有时,由于对确定价格的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应对个别商品,采用国际市场通行的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来订立合同价格。

  1. 暂订价格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先规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正式价格后,再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后清算。这种做法,既有利于促成交易,又使双方都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1. 滑动价格

在某些生产周期长的机器设备和原料性商品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约定初步价格的同时,还规定价格调整条款,即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变化来计算和确定最后价格。此外,也有应用物价指数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即约定期间的物价指数的变动如超出一定范围,价格也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