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的履行

在进口业务中,大多数的交易是使用 F.O. B.价格条件成交的,只有少数零星进口商品使用 C.I.F.条件;支付条件绝大多数是使用信用证方式。如按 F.O.B.价格条件和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进口合同,其履行的一般程序如下: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索赔等环节。这些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品检验局、中国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是:

  1. 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中国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1. 祖船订舱和催装

FOB 进口合同由我方负责祖船或订舱。对此,一般委托外运机构办理。办妥后要及时将船名。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准备装货。

与此同时买方还应注意检查督促,做好催装工作。货物装船后,卖方还应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1. 办理保险

FOB 或 CRF 进口合同,由买方办理保险。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进口企业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进口货物的名称、数量,船名、装运港、装船日期、目的港等有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1. 审单付款

货物装运后,卖方即凭单据向当地银行办理议付。中国银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即进行审核,如无误即通知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在审单过程中,银行应密切配合,发现单、证或单、单有不符点,应即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或拒付;或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或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 或凭卖方或仪付行出具担保付款;或付款的同时向开证行提出保留索赔权。

  1. 报关接货

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后,应即着手准备接货。俟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经海关查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认可后,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即可凭以提货。

  1. 验收和拨交

进口货物须经商检局进行检验。如有残损短缺,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或已发现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即将满期的货物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验。

货物进口后,应立即向用货单位办理拨交。拨交工作一般由处运机构代办。

  1. 进口索赔

进口商品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

(如向卖方、轮船公司、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①提供索赔证据。及时做好对进口货物的检验与鉴定,以便提供有足够说明力的证据。

②确定索赔对象。属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向卖方索赔;属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残损短缺,向承运人索赔。

③确定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应与责任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相符。按国际惯例,合理的预期利润,也可计入索赔金额。

④避免逾期索赔,在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必须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免过期失效。

⑤设法保留已对外提赔的货物或请第三者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