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在我国也有人译为“反向贸易”、“对抵贸易”、“对等贸易”等。是包含易货以及易货的衍生物,如互购(Counter Purchase)、产品回购(Product Buv-back)、转手贸易(Switch Trade) 等属于货物买卖范畴,以进出结合,用出口来抵补或部分抵补进口为共同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这些贸易方式源于易货,但又不是易货的简单重复,而是具有时代的烙印和更为复杂的内涵。近年来,随着这类贸易的发展, 它还包括了诸如抵销贸易(Offset)这类融商品交换和资本流动为一体的交易方法。因此,不能把当代的对销贸易看作是易货这种古老的贸易方式的简单再现,更不能把这类贸易方式简单地概括为易货或大易货。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对销贸易的种类很多,主要有: 其一:易货(Barter)

就严格意义而言,易货是指双方当事人间等值货物的互换,不涉及货币, 只由交易双方在一个合同里作出规定,不涉及第三者,这种交换方式,多见于边境贸易,在一般国际贸易中,多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在这种方式中,交易双方签订换货合同。各自出口的商品都按约定的货币计价并通过信用证结算。但先进口一方开出的信用证以对方开出约定的、等值或基本等值的信用证作为生效条件,也可以规定,第一张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只能由银行保管用来作为开立第二张信用证之用。

其二:互购(Counter Purchase)

它是指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在这种方式下,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货合同中承诺,用所得的外汇(全部或部分)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它与易货有根本性的区别,例如:

①互购是一种现汇交易,由先进口的一方用现汇支付进口货款,由先出口方承担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来购买先进口国家的商品,不要求等值交换。

②先进口一方所作的购买承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商品、价格、数量和金额,但多数是在合同中只作原则规定,只限定金额,具体的商品名称、价格等,按约定的期限(例如一年内,或 X 月 X 日前)另行商订,签订具体购货合同。

③先出口国家的购买承诺,可以改由第三者执行,对方也可以改由第三者供货。

其三:补偿贸易(Conlpensation Trade)

补偿贸易一般是指由一方出售技术、设备等商品,同时承担购买对方一定数额商品的义务,而另一方则不需用现汇而是在信贷的基础上购进上述国外的机器、设备、生产技术及其他制品或劳务,并在工厂或企业建成投产后, 用其产品或者用双方事前商定的其他商品分期去清偿货款。

目前,在我国推行的补偿贸易,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方式:

①直接产品补偿: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由设备供应方承诺定期购买一定数量的进口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由进口方用所得外汇,分期摊还设备的价款与利息。这是补偿贸易的基本形式。

②其他产品补偿:如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设备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 经约定可用其他产品代替。

③劳务补偿,即由进口方用向对方提供劳务所得的报酬偿还。这种做法多见于与来料加工或来件加工相结合的小额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交易,涉及贸易、信贷和生产,而且持续的时间又比较长,在履约期间,往往会发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变化,风险较大。因此,在开展补偿贸易,尤其是大型的补偿贸易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时重点注意下列事项。

①进口的设备应该是比较先进,有利于企业的改造和革新的。

②产品在国际市场是适销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至少在合同期间是有发展前途的,价格是趋于上升的。

③国内应该具备备方面的配套能力,包括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人民的

配套能力。

④项目本身能够提供外汇偿还能力,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正确处理补偿产品和正常出口的关系。进行补偿贸易,原则上不

应该影响企业的正常出口,为此,必须在出口数量、销售市场和定价方面予以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