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细则

  1. 编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方法在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具体格式可以由企业自己规定。

如厦门轮胎厂的企业标准编号为:

Q/XL 48 - 1991

发布年份为 1991 年

发布顺序是 48 号

厦门轮胎厂企业标准代号

  1. 标准中的数值

标准中的数值一般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尽量避免用分数,而采用小数。

10 以内的数字,在某些情况下,如“每批随机抽取一个做试验”、“控制第四道工序”,其中的“一”“四”可按习惯用中文书写。但带有计量单位时,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小于 1 的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用圆点,齐底线书写,并占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必须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如级差为 0.25 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

正确的写法:1.50,1.75,2.00 不正确的写法:1.5,1.75,2

小数点前或后若超过四位数字时(包括四位数),从小数点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空半个阿拉伯数的位置。

如:23 456,2.345 67

当数值的位数多时,如为整数,后面有三个以上的“0”;或为纯小数, 小数点后面有三个以上的“0”,均可采用乘以 10n(n 为正、负整数)的写法。但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如已明确 250 000 这个数的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 250×103,而不能写成 25×104 或 2500×105

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按下列方式书写:

20±2℃或(20±2)℃ (不写作 20℃±2℃)

20+2 ℃或(20+2 )℃

−1 −1

QB/YY1.1 — 91

  1. (章的标题)

    1. (条的标题)

    2. (条的标题)

      1. 1.2.1
  2. (章的标题)

    1. (条的标题)

      1. (条的标题)

32

图 7 ─ 8 ( a ) 标准条文排列格式

QB/YY1.1/91

  1. (条的标题)
  1. (条的标题)

  2. (条的标题) 1)

1)

  1. (章的标题)

    1. (条的标题)

a.

b.

33

图 7 ─ 8 ( b ) 标准条文排列格式

QB/YY1.1 ─ 91

  1. (条的标题)

  2. (条的标题)

说明:

( 1 )本标准由企改办提出;

( 2 )本标准由企改办负责起草;

( 3 )本标准起草人×××;

( 4 )本标准由企管办负责解释。

34

图 7 ─ 8 标准条文排列格式

0+ 10

−20

(不写作7+10 )

80+2.5 mm

+0.050

−0.025

(不写作80+2.5 mm)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按下列方式书写: 63%~68%(如需说明公称值为 65%,可写作 65%或(65+3 )% )

2 × 103 ~ 3 × 103

17 ~ 23°C

15 ~ 20kg

( 不写作2 ~ 3 × 103 )

7° ~ 9°10' ( 不写作7 ~ 9°10' )

7°±2' ~ −7°±2' (不写作 ± 7°±2' )

附带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 1×b×h,mm:400×200×300 或 400mm×200mm×300mm(不写作 400×200×300mm)。

3,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和符号、代号

标准中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已定标准中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在标准修订时,必须改为法定计量单位。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标准可在法定计量单位后面用圆括弧形式给出习惯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和相应的换算量值,必要时,可在标准附录中列出所采用的法定计量单位与有关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对照表,以便使用。

标准中,应注意符号名称与符号的正确使用,在同一标准中,同一量的符号名称与符号应一致,其计量单位前后应一致。在标准的条文中,一般不应用符号代替符号名称或文字说明。当带有阿拉伯数时,应使用计量单位符号。如:

正确写法 不正确写法

例 1:钢轨每米质量 钢轨每 m 质量

例 2:测量结果用百分数表示 测量结果用%表示

在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符号。

例 1:5.0,7.5,10.0,12.5mm 例 2:100,150,200,250kg 4.标准中的公式

标准中的公式,应写在左右居中(或左起空 4 字)的位置。同一标准中, 应在公式后面以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公式和顺序号之间用符号“⋯⋯”连接。编号在整个标准中一般应连续。

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和计量单位应注释在公式下面。每条注释均应另行书写,移行时,与其开始韦写文字时的位置齐平。

如:工序能力指数计算公式(在标准中为第一个公式时)

C = Tu − T1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Λ (1)

p 6S

式中**:**Cp ──工序能力指数;

S──标准偏差; Tu ──公差上限; T1 ──公差下限; 5.标准中的图样

标准中的图样一般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并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有

的图样多,所占篇幅较大,集中在一起更好时可列在标准条文之后。图样和有关图形符号应符合制图、图形符号等有关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 的规定。图样中只标注标准所要规定的尺寸或符号。

同一标准中,一般应在标准中对图样连续标注图号,如图 1,图 2,⋯⋯。必要时,可在图号后面写出图样名称。图号和图样名称间空一个字的位置, 写在图的下方居中位置。

  1. 标准中的表格

标准中的表格一般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并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表格上部和下部用粗实线闭合。表格中栏目和数值一般横列,也允许竖列。如遇大表格须跨标准两个内页时,可采用横跨两个内页的通栏表格。如表格横向狭而长,排版时幅面宽度不够,可将表格分为两段,用细双线接排在一页内(见表 7—1)。

表 7 — 1 单位: mm

a

b

c

d

e

A

B

f

g

h

i

j

A

B

同一标准中,一般应在标准中连续标注表号,如表 7—1,表 7—2,⋯⋯, 必要时,可在表号后面写出表格名称。表号和表格名称间空一个字的位置, 写在表的上方居中位置。

表 7 — 2

m/t

h/m

B

K

L

H1

H2 H3

吸 阻

pa

mm

表格中各栏参数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单位写在表的右上角(见表 7

—1)。如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单位分别写在各参数名称的下方。若相邻参数采用相同的单位时,可合并写在它们共同的单位栏内(见表 7—2)。如表格中大多数的计量单位相同,可将该单位写在右上角,将其余的少数单位写在有关栏内(见表 7—3)。

表 7 ─ 3 单位 mm

规格

圆周

极限偏差

长度

极限偏差

重量 g/20

极限偏差g/20

Y4/43000

17

Y3.9/43000

16.7

Y3.3/39000

24.5

± 0.2

120

± 0.5

16.3

± 0.3

Y3.3/38000

16.2

Y3.3/37000

16

表格中系列参数的极限偏差,如不同时,应分别填写在基本值后面。如相同,可另辟一通栏,填写一个极限偏差值(见表 7—3)。

表格中相邻参数的数值或文字内容相同时,不得使用“同上”或“同左” 的符号或文字,而应以通栏表示(见表 7—3)。

表格中的数值、上下行的小数点和数字应对正(见表 7—3)。表格中某些栏没有内容填写时,以短横线表示。

表格中的标准编号不要分两行书写。

如果表格因本页版面所限未排完而转下页续排时,则表格下部一般应将一个横栏排完,用细实线闭合。续排的表格,应在续表的上方中间写明“续表”。续表的表头不许省略,也不得用数字序号代替。

业务标准中所列示的表格应与实际业务过程中所使用的表格是完全一致的,要么标准中的表格是实际工作中所使用的表格的反映,要么实际应用的表格按照标准中的样式去修正。总之,二者必须相同。至于如何设计出既符合业务需要又具有合理格式的表格,请参看第九章。

  1. 标准中的“注”

标准中的“注”应尽量不用或少用。“注”只能用来对标准中某些规定作必要的简短解释和说明。不得以“法”的方式去规定或改变标准的要求。“注”中不能出现图、表或公式。但在参数系列中限制使用的数值,可加圆括号,以“注”的方式说明限制使用的范围。

表 7 ─ 4 ××××年设备更新项目申报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元)

总价(元)

申报理由

主管领导或部门意见

计划意见

续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元)

总价(元)

申报理由

主管领导或部门意见

计划意见

申请部门(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注”写在所要解释或说明的条文或图、表、公式的下面。“注”字应另起一行,左起空两个字的位置书写。如果只有一条,则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着写注释的内容。当标准同一处有两条以上注时,应在“注”字加冒号之后,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①,②,③,⋯⋯顺序编号。

每条注均应另行书写,移行时,与其开始书写文字时的位置齐平。

图、表、公式或标准各文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角注时,应在所注对象右上角用 1),2),3),⋯⋯顺序编号。所要注释的内容,与在该

角注所注释的图、表、公式或标准条文的下面,左起空两个字的位置再写“注”,在“注”字加冒号之后,按顺序号 1),2),3),⋯⋯等依次先写原顺序号,再写注释的内容。

每条角注均应另行书写,移行时,与其开始书写文字时的位置齐平。 当标准同一条文同时有注和角注时,先逐条写注,全部写完后,再逐条

写角注。

  1. 引用其他标准

当标准所涉及的内容在有关上级和同级标准中已有规定时,特别是所涉及的内容较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不需重复。

被引用的标准,在标准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将被引用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及名称写出,一般不写年号。再次出现时,以及在图、表中引用时,可只写代号、顺序号,不必再写名称。引用标准中的部分条文时,还应写明这些条文的编号。

  1.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标准中的标点符号,应符合有关规定。

标准中应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不得自撰。10.标准的附录

附录按“补充件”在前,“参考件”在后的顺序。下面提供几个业务标准的设计实例,供参考。

依次编排,一般在正文中应有呼应。第一个附录应另起一面书写。“附录”两字写在附录条文上方居中位置,单独占一行。附录均应用大写拉丁字母从 A 起顺序编号,编号写在附录两个字后面,如附录 A、附录 B⋯⋯。

附录必须设标题,标题写在“附录”两字下面一行居中位置。附录中条文的编号方法、排列格式与标准条文相同,但必须在其编号的前面加附录的编号。如附录 A 的章条编号用 A1,A1.1,A1.1.1,⋯⋯表示,附录编号与顺序编号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附录中的图样、表格或公式应在每个附录内连续标注图号、表号或公式号。如图 A1 表示附录 A 中的图 1;表 B1、表 B2 表示附录 B 中的表 1、表 2;

(C3)表示附录 C 中的公式 3。

附录的页码应与标准条文的页码连续。11.标准的终结线

在标准条文或带附录标准的附录结束后,以及在附加说明前,在版面的中间划一条粗实线作为终结线,其长度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