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方法一

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人们接受考核的承受力不同以及执行工作标准的自觉程度不同,可以采用两种考核方法。这里先介绍第一种方法。

这种考核方法是由被考核人自己打分,上级审查。上级的审查是以抽样审查为主。具体方法如下。

被考核者根据自己在考核期内的工作实绩逐条按标准打分。主管上级部门领导或由他们指定的考核小组进行审查,或是抽样调查。以确定考核对象自定的成绩,并督促严格按照标准自觉考核,在抽查中,将抽查的分数与自检的分数进行对比,其结果作以下处理。

  1. 若自评分数与抽查考核评定分数基本一致时(±5%左右),则自评分数有效,并且认定该部门或个人自我评定的所有结果有效。

  2. 自我考评掌握较严,即自评分数低于抽查分数且超过

    5%时,以抽查评定的分数为基础,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为两个分数之差的 0.5~1 倍。

例如,自评 85 分,抽查分数 94 分。

则 94-85=9 分,超过 5%,应给予加分。即 94+4.5=98.5 分

或 94+9=103 分

该单位被抽查后的评定分数为 98.5 分或 103 分。

当某些单位或个人自我检查考核时掌握尺度过松,或评分不认真、不自觉。当自评分高于抽查分并超过 5%时,则以抽查分数为基础,减去两个分数之差的 1~2 倍。

例如,某单位自评 95 分,抽查为 80 分。则 95-80=15 分,超过 5%,应给予扣减。即 80-15=65 分

或 80-30=50 分

那么,该单位被抽查后评定的分数为 65 分或 50 分。

自我检查考评分数与抽查评定分数超过 5%时,如何判定增(减)0.5 倍,还是 1 倍或是 2 倍呢?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 首次,轻奖轻罚,故应增 0.5 倍,减 1 倍。

  2. 再次,重奖重罚,故应增 1 倍,减 2 倍。

  3. 第三次以上,应采取特别方式给予重奖励和重处罚。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取消使用这种评定方式,并通报批评。

这种考核方法,关键在于抽查分数的准确、客观和及时。抽样时样本点选取随机,加之对自评分数过高的人给予的重罚,可以促使人们自觉按标准去考核,当然也促使他们按要求去工作。这样的考核方式也可参照质量兔检的做法,对多次抽查均出现上述(1)、(2)情况的人员给予在一定时间(半年至 1 年)内免检的荣誉。

这种方法可用以中层以上干部,如对科长、车间主任、副厂长等人的考核,也可用于接受考核自觉心理意识良好的人员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