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权利法案

在 1791 年宪法增加权利法案时,它只适用于总统与国会的活动。开国元勋们并无意限制州政府的活动。自此以后,根据权利法案向公民保证的权利扩大到它们保护的对象和内容。可能最重要的扩大是将它们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州政府和个人。

为什么联邦法院现在能将权利法案应用于州官员或私人的行动?这答案就在于内战后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这 1863 年的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是,“无沦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两个虽模糊但关键的词组是“正当程序”和“同等保护”。多年来,它们被法院用以扩大和增加权利法案所赋予的保护对象和内容。

“同等保护”被用来禁止州官员作种族或性别方面的歧视。它也禁止私人在下列情况下实行歧视:当该行动——(1)得到州的行动如法律的支持时;

(2)为了支持州的行动,如选举,或一个政党的行动时; (3)涉及州的根本利益时,如教育或公共安全。因此,虽然个人可以在邀请谁到家里去做客或在私人俱乐部里与谁作伴等问题上有所歧视,但在像私立学校这样的组织中不得实行歧视,因为教育涉及州的根本利益。然而,根据最近怯院的一

项裁决,继续实行歧视的私人俱乐部可能失去某些税务优惠。

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程序”一词与权利法案中第五条修正案中的用词是一样的,因而将对政府的约束从联邦扩大到了州的范围。但是,如果说州必须按正当程序行事,就会提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正当程序”是什么意思?就正当程序的意义与适用范围的争论说明,要扩大权利法案所包含的覆盖面有多么困难。

正当程序争论的一方是部分包括者。他们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程序一词的意思是各州必须遵守权利法案中的一些条款,主要是那些保证公正审讯的程序。部分包括者还认为,第一条修正案中宗教、言论和出版等自由也可以包括进去,使之适用于各州。换句话说,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词句是一种“速记式的”词句,它包括权利法案中一些保护条款,并用于反对州官员的行动。哪些权利应包括在内的问题应由法院来决定。

对正当程序的相反定义,是由持全部包括者意见的法官和律师提出的。他们认为由于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权利法案的每一条款均应适用于各州。这样,全部包括者在有案件提交给他们时,不用考虑哪些权利适用该修正案,他们认为一切权利均适用之。然而部分包括者则需作出决定是否打破先例将另一种权利列入应“包括”在适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权利之中。

我们来考虑一下在州惩戒所中一名犯人向联邦法院控告看守的案子。该犯人控告说,为在饭厅中骚乱而被处以两个月的单独监禁违反了第八条修正案中不得施加酷刑与非刑的规定。

部分包括者将会决定第八条修正案应否作为对州监狱官员的限制包括在第十四条修正案内。他们可能会争辩说,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程序一词只适用于在各州中进行的刑事审讯。由于犯人已被审讯,权利法案中所列的权利在犯人一入州监狱时即不适用。而完全包括者则会争辩说,全部权利法案均包括在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因此应适用于州的监狱看守。这时法官必须裁定两个月的单独监禁是否的确构成了“酷刑与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