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而同等

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6)这一有划时代意义的案件中,隔离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赞同。在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支持路易斯安那州的一条法律, 要求铁路为两个种族分别提供车厢。最高法院宣称,隔离与白人优越无关, 只要设施同等,隔离就不违反第十四条修正案。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确定的“隔离而同等”原则成为继续实行隔离的州的法律准则。

最高法院赞同隔离并确立“隔离而同等”原则时,无疑是反映了当时的政治气候。为使南方返回合众国,新国会愿意废弃激进派保护黑人的办法。付出代价的是南方黑人——处于奴隶制与自由中间的地位。最高法院既不愿意制止这些违反民权的法律,行政和立法部门也就这样做了。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使种族隔离继续成为南方的一个传统。在 40 年里,“隔离而同等”的原则没有真正受到过挑战。“隔离”是严格实行了,但“同等” 则没有得到实行。黑人的学校、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其他公共设施,均与由税金资助的白人设施明显地隔离开,其质量也明显地要差。人们可以说,最高法院并不支持它自己在这一时期所制定的原则。

但到 30 年代末,最高法院开始更密切地注视所谓同等的设施。在密苏里

州案、盖恩斯诉加拿大案(1938)中,法院称由于该州没有供黑人学习的法律学校,该州必须接受黑人入白人的法律学 校学习。在斯韦特诉佩因特案

(1950)中,黑人斯韦特未被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接纳,理由是得克萨斯州正在为黑人设立一所法律学校。最高法院认为该新建学校与白人学校不同等,并命令法学院接纳斯韦特入学。

这样,普莱西一案中“隔离而同等”原则愈来愈受到司法裁决

隔离而同等 - 图1

的削弱。最高法院强调该原则中的“同等”部分,从而实际上使该原则不可能得到实行(得克萨斯州不像要建一所与白人学校同等的法律学校)。这些裁决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关心的重点,在 1937 年以后已从制定经济政策改为更全面地保护个人权利。

但在这个时期里,最高法院仍未推翻普莱西一案的裁决。最高法院在遵照案例作出判决,这是一种人们通常称为“遵守先例”的政策。法院根据其他法院对相同问题的判决而作出判决,这是通常的作法。

与最高法院的裁决同样有效的是行政部门的活动和某些对种族隔离持批判态度的北方州的活动。 1941 年,罗斯福发布行政命令,禁止在政府雇用

雇员时实行种族歧视。 1948 年,杜鲁门废止在军队中实行种族隔离。相比之下,受到保守的资深制度控制的、又受到南方作冗长发言议员阻挠的国会未能通过一些民权法案。然而,整个公众对种族隔离的政治态度正在改变, 最高法院的裁决就是反映这种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