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批准和权利法案

批准宪法的斗争使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之间的争论焦点更加明确。宪法必须经过 9 个州的议会批准才能生效。由于人民大多数反对宪法, 争取批准实非易事。反联邦主义者要求更严格的权力分立,更有效的制约和平衡。他们担心总统和参议院结合在一起形成贵族集团,建议强制性轮流任职(如同邦联条款所规定的那样)。

联邦主义者则批评反联邦主义者对普选缺乏信心,无视全国联盟的优点。他们通过报纸开展宣传活动,议论邦联的缺点;一再向人民保证,拟议中的总统更像总督而不像国王;并解除人们关于法院会威胁个人自由的顾虑。由麦迪逊、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所写的刊登在纽约报纸上的一系列文章后来编成《联邦主义者文集》。该书是如今已被公认为对宪法性质以及制宪者意图的最著名的注释。

关于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头十条修正案的争论,是批准宪法斗争的关键问题。保守主义者占统治地位的费城会议没有把权利法案写入原始文件中,主要还不是因为反对这一法案的精神,而是因为感到这样一种声明离题太远。(提出的权利法案在会议临近结束时被一致否决,部分原因是每个人都已精疲力竭,想回家了。)联邦主义青从悲观主义观点出发,认为自由最好用立宪政府所确立的程序(诸如联邦制以及制约与平衡)来保障。他们认为,不论写下什么理想,诸如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都取决于“时代所允许”以及宪法确立的各种力量的平衡。

对反联邦主义青来说,权利法案是一个基本真理——人人应有的自然权利的宣言。即使不为另一代人所重视,这些权利总是神圣的。任何建立在人民同意基础上的政府都应在宪法中尊重这些权利。反联邦主义者虽然在费城会议上打了败仗,终于在权利法案上赢得了胜利。马萨诸塞州和弗吉尼亚州在同意接受宪法时建议这样的宣言应是新国会所要讨论的第一件事。确是这样,于是权利法案在 1791 年 12 月 15 日成为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