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②

① 1870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② 1913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③ 1913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① 1919 年批准生效;已由第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第一款废止。——原注

② 1920 年批准生效。——原注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