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②

第一款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 18 岁或 18 岁以上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已提出的修正案

平等权利法案①

第一款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

第二款 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第三款 本条在批准之日起 2 年之后生效。

(哥伦比亚特区选举权)②

③ 1964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① 1967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② 1971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① 1972 年国会认可并送交各州批准。1978 年10 月 6 日,国会将其批准期限从 1979 年 5 月 29 日延长至1982

年 6 月 30 日,开延长批准期之先例。该平等权利法案已为必需批准的 38 个州中的 35 个州所认可。——原注

第一款 在国会代表权上,在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上,以及在本宪法第五条的实施上,合众国政府所在特区应视为一个州。

第二款 本条赋予的权利和权力应由合众国政府所在特区人民依照国会规定行使。

第三款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即行废止。

第四款 本条除非在提交之日起 7 年内由 3/4 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② 国会通过的建议中修正案,并于 1978 年 8 月 28 日送交各州批准。——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