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保护人民不受政府侵犯
制宪者认为,政府的权力应有限制。他们认为,对公民的最大危险就是政府滥用权力。因此,最重要的公民自由就是那些保护参与政治竞赛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大部分被称为第一修正案自由,因为它们来自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该修正案称: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申冤请愿的权利。
如果公民没有这些自由,政府就可能迫害反对派的政治家,一次选举后处于少数派的公民就会没有机会赢得今后的选举。没有第一条修正案中“竞赛规则”的保护,民主就无法实施,也无法要政府各机构对人民负责。第一条修正案中所列的自由权使人民能够无所畏惧地了解情况和与领袖们交流。人民不能自由表达意见,政府官员就无从了解人民的真正疾苦和问题,从而延缓了它们的解决。正如耶鲁大学名誉教授托马斯·埃默森指出的那样:“表达意见的自由完全不会造成混乱,将它看成是发酵过程更为恰当,它有利于促使社会和政治变革,使社会不致腐败。”
看一下近年来对四个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权的认识就会使这几点意见更清楚。这些自由是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这些是直接来自第一条修正案的),隐私权(第一条与第四条修正案中所列)和正当程序(这是第五条与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用以支持第一条修正案所列的各项自由的)。总起来, 这些自由完全可以说明宪法提供的保护,使政府不能迫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