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的政治背景

内战的结束和奴隶的解放,并没有赋予黑人以完全的公民权;1865 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奴隶制为非法),1868 年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同等法律保护”适用于所有公民)和 1870 年通过的第十五条修正案(保证全体男性公民不问“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均有选举权)也均未做到这点。

1866 至 1877 年期间,“激进的共和党人”控制了国会。虽然重建时期不时有腐败现象,在南方获得坏名声是应该的,但是也是在这个时期,黑人获得了许多民权和政治权利。 1875 年,国会通过了民权法案,禁止在公共场合(戏院、饭店、交通工具等)有任何歧视黑人的隔离形式。国会有权禁止任何一州有违反宪法的行为,对这一点从未有人提出过怀疑。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制定的这个法律假定国会也有权禁止私人实行种族歧视。

但最高法院对此提出了异议。 1883 年它宣布,1875 年的民权法案为违宪。最高法院裁定只有在纠正各州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时,国会才能通过法律。国会无权对个人制定“初步与直接”的法律。这权力应由各州行使。这一裁定意味着联邦政府不能合法地保护黑人不受大多数种族歧视形式的伤害。换句话说,联邦政府不得干涉白人至上主义。

由于受到最高法院这项裁决的鼓励,南方各州通过了一系列法律,限制黑人的自由。所谓种族歧视法律包括由白人预选、繁琐的投票资格审查和其他使隔离合法化的法律和习俗。国会中南方白人政治力量增加后,大多数内战后的权利法律逐渐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