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保护人民不受他人侵犯

以上我们讨论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大量的公民权利问题涉及多数人对待少数人(包括妇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可能成为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受多数人和由多数人选出的代表的不公正行为伤害的积极力量。

公民权利问题包括根据诸如种族、宗教、性别和民族等而作的歧视。自认为受到歧视的群体,并不总能依靠私下的场合来谋求公正的对待。少数人的群体可以从当选官员那里寻求解决,或者可以转向司法部门谋求中止对他们的歧视。有些人由于出售房屋的人对他们那个种族有歧视,不能在自由市场上购买他们看中的房屋。不论他们愿在自由市场出多高的价钱,他们仍不能购得他们所要的房屋。这些人谋求在州一级获得一项公平购屋的法律,或者谋求国会通过一项禁止歧视的法律。他们也谋求一项总统颁布的法令,禁止在由联邦资助抵押的房产上实行歧视。仅仅由于肤色而不能在饭店里用餐或在汽车旅馆房间里睡觉的旅客,不可能依靠自由市场来纠正歧视。不论他们为一餐饭或一间房出多少价钱,种族主义者仍拒绝为他们服务。为纠正这种事,他们通过政治制度来解决,在这一案件中,国会于 1964 年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在公共食宿问题上的歧视。

过去 30 年的民权问题包括少数人为争权利而与多数人的歧视所作的斗

争。 80 年代,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况,有时受歧视的一个群体与另一些受歧视的群体之间有矛盾。为谋求职业而支持肯 定行动计划的妇女与那些认为肯定行动只应涉及种族问题的黑人有了矛盾。要求获得进入职业学校名额的黑人与犹太人发生了矛盾,因为犹太人都记得两代人以前,这种名额是用来使他们不得进入这类学校的。在一个又一个群体得到了“受保护群体”(这是肯定行动的目标)的地位后,肯定行动的含义可能就被冲淡了。一位著名的民权黑人领袖肯尼思。克拉克博士问道,“现在有那么多的受保护群体,是否因此一个群体也没有受到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