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①

第一款 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由国会两院多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宣称他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来履行,直至他递交相反的书面声明为止。

第四款 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关于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副总统应作为代理总统立即承担以上权力与职责。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

存在的书面声明时,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 4 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国会应对此作出裁决。如在休会期间,应在 48 小时之内为此目的召集会议。如果国会收到

后一书面声明 21 天之内,或处在休会期间被要求召集会议以后的 21 天之内, 以两院的 2/3 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上述权力与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