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策略

这些组织采用各种不同的法律战术。他们研究当事人的问题,希望从中找到一种歧视的模式或未经正当程序的模式。他们然后给法律杂志写文章, 以期影响法律界与法律学校的看法。他们向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服务。这些人支付不起将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所需高达几十万元的费用,因此“民间司法部长”的帮助是至为重要的。办理公民自由案件的律师从大量案件中选出典型案件进行辩护。这些案件给这些群体以“最佳炮弹”,因为在这些案件中,侵权行为明显、造成的损害大、提出控诉的人的境遇能打动人。

提出诉讼的组织希望它提出的案件最终能使最高法院作出有划时代意义的裁决,即能促使对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的定义有重大改变的解释。这样的裁决会产生新的总规则,由下级联邦和州法院去执行。这些组织在最高法院作出有划时代意义的裁决后并不停下来,而是向联邦地方法院多次提出这类案件,以确保最高法院肯定的这些权利得到执行。(有划时代意义裁决的例子见第五章案例研究中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