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会议

在这种背景下,1787 年 5 月 25 日至 9 月 17 日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当时天气闷热,使人情绪急躁。所有的集会都严格保密,原因之一是议会原来不太同意召开“以修改邦联条款为唯一宗旨”

的会议。然而开会才 5 天,就采纳了弗吉尼亚代表的提案,“必须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组成的全国政府”。换句话说,会议违背了召开会议的议会的意愿,开始在一个夏季里写出一部崭新的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一系列妥协的产物。最重大的妥协是各州在全国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权问题,这是一个意见分歧最大的问题。大州建议,根据各州向全国政府上缴的税款或各州人口数来确定其代表人数。小州要求,不论大小,每州一票,经过长时间的相持不下,最后达成了称之为大妥协的协议,确立了目前的国会结构——下院(众议院)代表人数按人口确定,上院(参议院) 代表人数各州相等。

另一个妥协来得稍容易些。南方代表们害怕全国政府会对他们的农产品征出口税并干预他们的奴隶制。达成的妥协是国会有权调节商业但不得征出口税。同时还协议在 1808 年以前不得禁止奴隶交易。奴隶问题也是妥协的中心问题,也许最不可恩议的是“3/5 的妥协”。在这个问题上的争执点是, 计算代表权和税额时奴隶算不算人。最后协议,一个奴隶算作 3/5 个人。(这一规定后来根据第十三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己删除。)还有一个主要问题,州退出或脱离联盟的权利问题,根本就回避了。脱离联盟和奴隶制问题要等到下一代人在流血的内战中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