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有限的政府

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要受被管理者的权利和自由所限制。这一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人民把宪法列举的权力和职责授予政府,同时把其余的权力留给自己。这项政治协定意味着政府的行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法律是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虽然是间接的)而批准的。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各种程序,诸如权力的分立和联邦制,以保证政府不超越它应有的职权范围。比如说,总统不得行使宪法专门授予国会的权力。

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保证公民有反对政府以及接触政府的权利。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保证政治过程的公开性和竞争性,这就是说,不仅有选举权,而且,为了使选举权确有意义,还有不同意、示威和组织起来更换政府的自由。公民自由还保护公民不受政府滥用权力之害。根据公民自由,公民有权得到公正而迅速的审判,有权作合法辩护,受到同他或她相当的公正的陪审团的审判。还有,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政府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政府不得干预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也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简而言之, 制定法律的人也得遵守法律。(参见第六章关于公民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