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所保证的言论自由,在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扩大到州政府。法院所作的几次裁定也深化了它的含义。“言论”现在不仅包括说话, 也包括姿势和模仿,参加组织,佩戴徽章或举着标语(告示)和向路过的人散发传单。最高法院支持国会通过的旨在节制共产党的法律,该法规定阴谋以暴力推翻政府是罪行。但最高法院也驳回了几项对共产党员的定罪,因为政府仅仅因为他们是共产党的党员资格,而不是因为他们阴谋进行一项确定的行为就进行公诉。仅仅信仰应以暴力推翻政府,甚至发表进行革命的言论, 并不能使监禁发表这些意见的人的法律成为合法。法院坚持如果政府要想将这些人投入监狱,它必须证明这些人是在阴谋犯罪。但第一条修正案不保护直接动员听众进行非法行为的言论。

最高法院曾对所谓“言论以外”提供保护。“言论以外”包括各种象征性的行为,如布置纠察线或佩带徽章(但不得焚烧征兵入伍证件)。有一个案件支持学生有权以在初级中学佩带黑色臂章的方式抗议越南战争。在另一案件中,一名学生进入法庭时在

言论自由 - 图1

夹克上书写了“鸡—征兵入伍”字样,当地法官判为藐视法庭,但此项裁决被最高法院推翻。正如一名法官指出的那样,“在此间有

争论的那个由 4 个字母组成的字可能比其他这类词更令人反感,然而, 一个人的粗鲁用语却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但在一个人向别人,特别是执行人员,说侮辱性和“挑衅性语言”时,可能又当别论。法院曾肯定因煽动暴乱、扰乱和平和其他犯罪活动而被判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