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动论与司法克制论

应如何使用法院的政治与法律权力的问题,主要就是如何使用司法审查权。司法权的行使应是积极的,还是有克制的?当最高法院对政策的意见与政府其他部门有矛盾时,它在制定政策方面应走多远?对这一争论问题的双方反映在司法克制论与司法主动论这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上。

司法克制论的观点是除非明显违宪时,最高法院不应将它的观点强加给政府的其他部门或国家。司法克制(往往被称为自我克制)论要求司法部门扮演被动的角色,即最高法院让政府的其他部门在制定有争议的政治问题的政策上起指导作用。最高法院只应在极不得已情况下干预这些问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和奥利弗·温德尔·小霍尔姆斯是最高法院中较有名的抱有司法克制观点的大法官。弗兰克福特经常说,改进社会的工作应由联邦政府中其他更适合的部门去做。他宣称在可能时,最高法院应避免与联邦政府的其他部门发生冲突。

司法主动论的观点是:最高法院应是立法与行政部门在制订政府政策时的主动创造性的伙伴。司法主动论者谋求使用最高法院的权力来解决政府其他部门忽视的经济和政治问题。这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不仅是美国政治竞赛中的裁判员,它应该也是竞赛的积极参与者。在厄尔·华伦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基本是实行司法主动论的。华伦的法院通过对重新分配代表、在学校中反种族隔离和咨询权等问题的裁决,广泛而大胆地改变了国家的政策。

重要的是,不要将司法主动论与司法克制论之间的矛盾,看成是开明与保守之间的矛盾。现在伦奎斯恃领导下的最高法院既克制又保守,它认为法官们在政策问题上应听命于被人民选出来的部门。虽然近年来大多数持司法主动论的大法官,如厄尔·华伦和瑟古德·马歇尔在学校统一①和容忍持不同政见者等问题上持开明立场,但也并不总是如此。约翰·马歇尔领导的最高法院既主动(实行司法审查)又保守(保护私有财产权)。而 30 年代判定弗兰克林·D·罗斯福新政的大部分计划为违宪的就是持司法主动论的保守的最高法院。而另一方面,弗兰克福特和霍尔姆斯大法官在政 治上是开明派,

① 指不实行种族隔离。——译注

但他们都认为最高法院深深陷入政治斗争,支持法官们个人赞成的政策是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