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宪法生效前所负的一切债务和所订的一切契约在本宪法生效后对合众国仍然有效,其效力一如邦联时代。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 各州法官仍应遵守。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作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