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的其他权力

以上我们讨论了国会的立法权,但国会还有一些非立法权,这些权力当然会对立法有影响。在这些非立法权中有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权和调查权。国会设立了各行政局与部,并规定它们的职责与权力。但它可以随时作出修改。此外,国会向这些机构拨出执行任务所需的款项。这些权力使国会既关心这些机构的所作所为,也有办法了解这些情况。例如国会可以决定哪些人可以, 哪些人不可以什么价格获得食品券,并裁定是由环境工作者还是石油钻探者来决定如何使用联邦的土地。总之,每年拨款过程都给国会以机会,了解各机构在于些什么,告诉它们应该干什么,最后,对国会认为需要做的事就拨款,而对国会认为不需要做的事,就不拨款。

国会设立了总审计局与国会预算局来协助它自己完成这一监督任务。国会通过总审计局对某些政府计划或部门进行审查。许多在像《六十分钟》这样影片上曝光的政府丑闻都是总审计局首先报告的。预算局则通过对行政部门申请费用的审查起到监督总统下属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作用。

此外,国会有权进行调查。如果国会或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认为某些事做错了或做得不对,就可以进行调查。所调查内容可以是行政部门对外交政策的决策,私营工业的定价或者有组织犯罪的力量与影响。换句话说, 国会对任何事情都可以调查。

行政部门不欢迎国会的调查,因为这使得国会能影响行政行为。奥利弗·诺思上校在为尼加拉瓜基金作证时直言不讳地表示了行政部门的态度。他在解释为什么他将文件销毁时说,“我不想让国会看到有关整个这件事的片纸只字。”参众两院专门委员会就出售武器给伊朗并将货款转给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一事举行的联合听证会,使白宫处于尴尬地位,这导致对情报活动的更严格的控制。然而,国会的调查也可以对公民自由权造成威胁。50 年代约瑟夫·麦卡锡参议员领导的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与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损害了许多无辜者的名誉,迫使有能力的人离开政府,以无根据的不忠诚或共产党同情者的罪名使全国人民人人自危。

宪法规定只有获得参议院 2/3 票同意时,总统才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1978 年巴拿马运河条约差一点就被否决),参议院还有权批准或否决总统的各项任命,包括对大使、内阁成员、军官和其他行政部门官员的任命。批准条约所需的 2/3,与批准行政人员任命所需的简单多数均指提出问题时出席与投票人数,不是参议院全体的 100 人。

总统对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许多都是例行公事,因此参议院倾向于认为总统有权任命与他一起工作的人。但 1984 年里根总统提名埃德·米斯任司法部长却遇到麻烦,因为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揭露他曾接受他朋友的经济资助,后来这些朋友被任命在联邦政府任职。参议院不满意的“幕后”压力当然使总统不提出某些不受欢迎的提名,在总统对独立的管理委员会与最高法院人选提名时,参议院往往比较活跃,如叁议院强烈反对里根总统提名罗伯特·博克到最高法院任职。

国会还有一些司法权。众议院可以以简单多数弹劾(控告)联邦官员。然后由参议院审理此案。如果参议院以 2/3 多数认定这些控告成立并予以定罪,则该官员即被解职。

弹劾是一个困难、费时而麻烦的过程。过去曾有几名联邦法官被弹劾并

被定罪。只有一名总统受到弹劾,即 1868 年的安德鲁·约翰逊,但他没有被叁议院定罪。理查德·尼克松在几乎可以肯定众议院将提出弹劾、参议院将定罪的情况下辞去了总统职务(这是唯一这样做的总统)。虽然弹劾很困难, 这一程序仍是立法部门手中能控制行政部门的最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