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与公民自由

显然,不能肯定公众一定会同意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权判决。恰恰因为是多数人歧视少数人或者因为在政治上不得人心的群体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才有必要作出司法裁决。人们可以假设,公众会反对正在得到执行的改变原有做法的判决并会谋求不去遵守它们。 50 年代与 80 年代进行的调查表明, 支持公民自由权立场并反对歧视的人有大幅度增加。同时,公众中大部分人反对肯定行动计划或法院下令进行的用校车接送学童的做法,还支持在学校里作祈祷。

当地方政治领袖不支持法院的判决,社会情绪又反对这判决时(如禁止在公立学校作祈祷),在许多地方对这判决的执行可能只是零星的,甚至根本不执行。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往往是政治争论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司法行动正确与否从来不取决于它是否得到公众的欢迎或是否符合大多

数人的想法与做法。司法部门不是选举产生的,不直接对人民负责。它对宪法负责,宪法规定政治权力应有限制并保证人

民有权反对政府的行动。司法部门保护少数人有权反对多数人的某些行动。司法部门的判决中,有些公众拥护的程度低,这没有什么可警觉的,这恰恰证明这个制度在像原先设想的那样运转。

同时,法院也参与政治竞赛,为使它的裁决得以有效,政府的其他部门与公众必须遵守它们。下面的案例研究是政治过程中一个有关公民自由的突出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