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②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的总统和副总统中至少应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及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选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名单上得票最多者(不超过 3

人)中投票选举其中 1 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 1 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 2/3 的州各有 1 名或数名众议员出席,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于次年 3 月 4 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按总统死亡或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有关总统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代行总统职务。)①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 2 人中选举 1 人为副总统。以此种方式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 2/3,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规定无资格当选为合众国总统的人不得当选为合众国副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