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②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按国会所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为此目的,该特区应被视为一个州,选举人数量应相当于它有权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不得超过人数最少的州的选举人人数;以上选举人是在各州选派的选举人之外所增添的,但为了选举

③ 1933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① 1933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① 1951 年批准生效。——原注

② 1961 年批准生效。——原注

总统和副总统,应被视为由一个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并依照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