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
提到改变宪法,通常首先考虑到宪法的修正程序。其实,这是一种用得最少的方法。到目前为止,一共才通过了 26 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实际上
可视为原始文件的头 10 条修正案)。(国会曾经提出第二十七条,即平等权利修正案和第二十八条,即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选举权修正案,因不足州议会 3/4 票数未获批准。未获批准的主要原因是修正案的通过过于困难。)虽然制宪者们承认任何此类文件的内容都有更动的必要,但是,不管怎样有远见,他们总希望宪法不受暂时的公众压力影响。因此,他们规定要有绝大多数的同意才能通过修正案。
宪法第五条规定了通过修正案的几种方法(参见图 2. 2)。
修图 2.2 修正宪法国会召开的全国会议提出。修正案必须由 3/4 多数州的会议,或由3/4 多数州议会批准。采取哪一种方法由国会选择。
从来没有召开过全国会议;所有的修正案都是由国会提出的。(在 1987
年,为了起草要求预算平衡的新修正案,必需的 34 个州中的 32 个州曾经通过召开制宪会议的决议。)仅有第二十一条有关撤销禁酒令的修正案是由州召开的会议批准的。这一次所以采用州会议的方式,首先是因为各州议会内仍然塞满过去通过禁酒令的代表,其次也因为召开州会议看来是改变原案的最快办法。从未以召开全国会议方式来提出修正案的主要原因,是国会嫉妒别的机构侵占它的权力;另外也担心在这种全国会议上将会提出许多其他的修正案。美国宪法毕竟是由一个早先仅仅为修改邦联条款而召开的、离题的会议所撰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