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③

第一款 如果本条尚未获批准,则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 1 月 20 日正午终止,参议员和众议员之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 1

月 3 日正午终止;其继任人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行规定外,应于 1 月 3 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的任期开始之前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的总统任期开始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符合资格,则当选的副总统应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有一名总统符合资格为止;如遇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国会可以法律决定代理总统人选或选择代理总统的方式,此人即可依法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四款 当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或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以法律对此种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 第一与第二两款应在本条批准后之 10 月 15 日起生效。

第六款 本条如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 7 年内,未经 3/4 之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将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