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

限制政府和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司法审查权。最后一项宪法原则,即司法审查,指的是司法部门裁决各级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

虽然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公认的宪法实践,但宪法中对它没有作明文规定。宪法生效后第一年,曾就最高法院仅有发表毫无约束力意见的权力,抑或具有审查政府行为的最高权力这个问题作过辩论。那时候绝大多数人同意最高法院确有取消州政府违宪法律之权,但对这种权力是否适用于联邦政府法律,意见分歧。 1803 年,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确实否定了国会通过的一个法案(参见第五章美国最高法院一节司法审查与国家至上原则)。从此,司法审查权就被牢固地确立为宪法的一项原则。

司法审查使最高法院在限制中央政府行为方面处于监视地位,并且成为联邦制的监护人。后一职能,即审查州和地方政府的法律,事实上己成为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最重要内容。虽然联邦的法律很少被最高法院推翻,但数百种州和地方的法律已被判定为违宪。正如法官奥利弗。霍姆斯在 50 多年前所说的,“假如我们失去了宣布国会某一法案无效的权力,美国不会因此而完蛋。但是我确实认为,假如我们对一些州的法律不宣布其无效,联邦就会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