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法院的外部限制

最高法院也受到宪法赋予其他政府部门(特别是国会)的职权的限制。国会有权规定最高法院什么时候和隔多久开一次庭,确定法官的人数和限制最高法院的权限。这最后一个权力是国会用来使最高法院不参与国会不希望它参与的领域。如,确定设立阿拉斯加输油管道的法案,就不让最高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可能污染行使职权。此外,国会也可以在立法中规定得很细,以限制最高法院在解释法律方面的范围。最后,参议院有权批准总统对法官的任命,而且国会有权弹劾法官,虽然这一权力是很少使用的。

这些对最高法院权力的限制反映出该机构的真正弱点所在。最高法院没有军队或官僚机构能强制执行它的裁决,它必须依靠政府的其他部门和全体政治家接受才能执行其裁决。(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坚决反对最高法院一项裁决,有一次他说,“约翰·马歇尔作出了他的裁决,现在让他去执行吧!”)然而,除非少数例外,最高法院的裁决还是得到执行和接受的。在受到反对时,这一软弱而半孤立的政府部门还能够克服对它的反抗。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