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预算的程序与格拉姆·拉德曼
“掌握钱袋的权力”是宪法赋予国会的基本权力之一。从历史上看,有权控制政府的开支与税收并不意味着国会能够连贯一致地控制它们。由于委员会数量众多,国会权力又分散,这意味着总开支(费用)很少与税收(收入)有联系,它们也都与全国经济政策下一致。因而提出一个全面的政府预算和全国经济政策的职责就落在总统身上。
然而,1974 年国会通过了预算法(国会预算与保管控制法)。预算法使国会能够在审议开支、税收措施及经济的全面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不同于总统预算的另一个全面的预算。它不仅辩论政府所提出每个计划的优缺点,它还能够审议预算中以前单列的部分,并就它们对经济和其他优先开支的影响作出评判。预算法是采用了各种方法做到这一点的。
该法设立了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来自筹款与拨款委员会,其他常设委员会各有一名代表参加。成员与主席定期轮换,不考虑资历深浅。参议院预算委员会成员的挑选方法与参议院其他委员会相同。这两个委员会指导国会确定总开支、税收与债务的水平。该法设立一个国会预算局协助这两个委员会。这个无政党偏见的预算局提供专家来分析总统提出的预算,并将国会众多的开支决定与已确定的预算目标相协调。国会讨论预算规定有一系列的截止日期,最近格拉姆·拉德曼对这些日
期作了修改。目的是为了能在政府财政年度开始的 10 月 1 日以前有一个讨论
完毕的预算。在总统于 1 月份向国会提出预算后,国会的审议过程必须开始。国会的各委员会即向各预算委员会提出它们的估计和对预算的看法。预算委员会将这些估计与看法归纳在第一次决议中。国会必须在 4 月 15 日对这个确定整个开支与税收水平的决议投票。然后,将这第一次决议中有关部分再送回至有关常设委员会,以便讨论具体的项目与计划。到 6 月中,各常设委员会的建议均应送交预算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拟定一协调法案由国会投票。这一程序所以称为协调,因为它试图将备常设委员会的决定与第一次决议所定的目标相平衡。
到 1985 年,赤字高达创纪录的 2200 亿美元,这说明预算程序行不通。
政府每征收 19 美元的税,就要用去 24 美元,白宫与国会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上(究竟采用削减计划还是增税)又形成僵局。国会迫切想减少赤字, 于 1985 年末通过了一个叫格拉姆·拉德曼的反赤字法。该法要求联邦连续 5
年每年减少赤字 360 亿美元,到 1991 年会计年度预算平衡(无赤字)。赤字的减少将用减少开支和增税的办法来完成,并需经过正常的预算程序,如果
(以下是该法的激烈办法)国会未能满足总统提出的赤字的要求,则国防与非国防计划将作全面的自动削减。虽然有些计划,如社会保险计划,不在削减之列,但自动削减开支的数量将会很大,因此国会与总统会愿意达成协议, 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该法案发起人之一,来自新罕布什尔州的共和党议员沃伦·拉德曼说,格拉姆·拉德曼提出的“是个坏主意,但实行它的时间已到来了。”
对该议案的意见不一。 1986 年,最高法院裁决强迫实行自动削减开支的办法是违宪的。即令不采用自动削减的办法,国会也已企图按格拉姆·拉德曼削减赤字计划行事,它削减了国防力量、农业补贴,并将政府开支的增长率降至 1%。然而,国会又采用了一些有争议的办法来“隐瞒真相”(如出售政府财产,这虽然可以一时得利,但牺牲了今后的收入),并对经济状况作出过分乐观的评价。持批评态度的人称这一法案是“字谜”,其目的是避免对削减计划或增税作出激烈的决定。到 1937 年,有人提出不必完成格拉姆·拉德曼所提出的削减赤字的目标,该法似乎注定要成为一个宣言,但不被人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