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会应在两院各 2/3 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2/3 州议会的请求召开会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 3/4 州的州议会或经 3/4 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但在 1808 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与第四项;无论何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