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第四条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