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存在了近 200 年,在这期间它经历了许多变化。今天看来令人

奇怪的是,在头 50 年内,人们对最高法院的兴趣不大。在头 3 年内,根本没有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去。许多领袖人物,如帕特里克·亨利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拒绝接受最高法官的任命,最高法院开庭的地点竟是地下室。

最高法院在初期的两件重要裁决大大扩大了它的影响。第一件是建立了司法审查,该权不仅可以宣布任何州与地方政府的法案与法律为违宪,也可以否决联邦政府任何部门提出的法案。第二件重要裁决是确立了国家至上的原则,即合众国的法律与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凡与联邦法律抵触的州法律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