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宪法的动机
自从 1913 年查理斯·比尔德发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以来,对制宪者的动机在学术上一直存有争议。比尔德论证制宪会议是与会代表策划的反革命会议,是要把各州的权力转移到不代表人民的中央政府,是来保护与增进他们自己的财产。持有接近无用的邦联公债的 40 位代表将从承诺这些债务的新政府获得利润,这是可以肯定的。作为债权人和财产所有者,他们会受到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更好的保护,这也是肯定的。这些代表并不特别喜欢民主。多数人认为,自由必须不受民主(他们认为是“群氓统治”)侵犯, 并同意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 10 号)中所说:“那些有产者和那些无产者在社会上形成了显然不同的利益集团。”
批评比尔德理论的人认为,制宪者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他们认为代表们寻求建立一个新国家的原因是为了减少国内的许多政治争端,促进经济发展。这样做对大家都有好处。他们指出,有一个能建立一支军队以防外国人进攻的中央政府看来是乔治。华盛顿等人支持宪法的最重要原因。
但是,双方的论点不一定是互相抵消的。对制宪者来说,建立一个强国的公共利益和保护他们财产的私人利益可以并行不悖。像许多人那样,他们认为对他们有好处的东西对社会也有好处。大多数居民(工人、穷人、黑人、妇女)没有代表出席费城会议,按那个时代的标准来衡量不足为奇,代表们对国家和政府的观念,不仅不触犯他们的经济利益,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还会增进他们的经济利益,这在当时也同样不足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