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③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 6 年,各有
1 票表决权。
各州选举人应具备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州议会在人民按照州议会指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
本修正案对于本条作为合众国宪法一部分被批准生效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不发生影响。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 6 年,各有
1 票表决权。
各州选举人应具备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州议会在人民按照州议会指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
本修正案对于本条作为合众国宪法一部分被批准生效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