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立法者

虽然宪法给予总统向国会提出措施的权利,直至 20 世纪,总统才定期而且主动地参与立法程序。总统在每年年初向国会联席会议作他的“国情”报告,提出政府的年度立法方案。他还向国会提出年度预算咨文、经济咨文和报告,并且频繁地向国会提交专门的咨文,以支持专门的立法。

大多数国会通过的议案是由行政部门提出的。使这些立法通过需要总统在国会里和在全国有一定的声望。总统经常运用策略使他的立法方案成为法

律,比如为某支持者的连任进行竞选活动,或威胁要阻碍一个国会成员的地方公共工程项目(见本节方框内提示的内容)。在里根总统第一任期之初, 有些广泛流传的报道说,他拒绝削减烟草的财政补贴是因为他需要得到保守的南方参议员的支持。

总统作为主要立法者的重要宪法权力是否决权。如果一位总统不赞成国会通过的某项议案,他可以拒绝签署,并连同他的反对意见退回国会。总统也可以搁置否决一项议案,即在国会体会期间的 10 日之内拒绝签署该议案。国会可以以两院各 2/3 的票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但国会只推翻过 3%的总统否决。由于总统没有单项否决权(里根总统曾试图获得这项权力),他不能仅仅否决议案中他不喜欢的特定的一项,相反地,他必须批准或驳回送给他的整个议案。否决权多数是用来作为一种威胁去影响国会还在考虑的一个议案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