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解释权

在美国的政治历史上,最高法院一直是显赫的,因为人们一直认为它对宪法条款的含义有“最后”的解释权。然而,从历史上看,最高法院的裁决并不总是终结的。它往往自己推翻了它的决定,下面“隔离而同等?”的个案研究将证明这一点。如果法院对一项法律的解释不合国会的意,国会往往以改写法律的方法来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宪法修正案也能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南北战争前最高法院所作德雷德·史各特裁决支持全国各地实行蓄奴制,但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却禁止蓄奴。 1895 年最高法院裁决不得征收联邦所得税,但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可以征收这种税。最近,曾有人企图以修正宪法的办法,推翻最高法院严厉限制反堕胎法的裁决,但未能成功。

最高法院的“最后”解释权也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国会与总统像最高法院一样,均对宪法中不明确的部分作出解释,以满足当时的需要以及当权人的需要。总统未经宣战即使国家进入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的权力,似乎是违反了宪法赋予国会以宣战权的规定。但法院与国会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因而总统的解释得以维持。

虽然三个部门均参加了对宪法的解释,但最高法院由于经常通过裁决,

对宪法作出解释和再解释,给已有 200 年历史的宪法的文字带来了新的生命。简单回顾一下法院的历史将能显示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