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内部的限制
对最高法院权力的限制,绝大部分来自司法制度内部和最高法院的传统做法。首先,对宪法的一个长期有效的解释,是它的司法审查权心须有一个实际案子待查才能实施。最高法院不能自行宣布法案为违宪。它不能提出咨询性意见。它必须等待有人实际受到法律的损害,提出异议并通过下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才能行使这一权力。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成文以后要经过多年,最高法院才能作出裁决(最高法院的德里德·史各特裁决是在密苏里妥协通过 37 年以后才推翻它的)。
对最高法院行动的另一重要限制是,最高法院不准备解决政治问题的传统做法,政治问题是指宪法或法律对政府其他部门作出最后决定的问题,或最高法院感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政治问题往往在对外关系中出现。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了解重要的秘密情况,他们对外交事务不熟悉,他们承认总统对外交事务有决定性影响。因而,最高法院最近引用不干涉政治问题的理论, 来避免对美军在萨尔瓦多的案件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政治问题的定义曾作或缩小或扩大的解释。多年来,最高法院以政治问题为理由,拒绝考虑州立法机构选区和国会选区的重新划定问题。然而,在 1962 年,最高法院彻底改变了立场,迫使州立法机构划定选区的界线,使选区的人口数大致相等。因此,所谓政治问题可以是最高法院想避免涉及的任何问题。
正如最高法院想要避免政治问题一样,它还往往避免宪法问题。除非没有其他办法,最高法院不愿就宪法问题作出裁决。除非某一法律明显地违反了宪法,最高法院一般不愿宣布某一法律为违宪。一般说,最高法院愿意假定法律是有效的,除非能证明它是无效的,虽然我们强调最高法院在引用宪法时的作用,但它们裁
决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对不那么重要的联邦和州法律的解释。对最高法院的最后一个限制就是案例或遵守前例(Staredec-Sis)。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最高法院在遇到与以前判决过的案件有同样问题的案件时,一般是按照以前的裁决行事的。然而,对有些案件,最高法院却推翻了以前的判决。对最高法院权力的这些和其他的限制说明,最高法院实际避免对大部分
送 交 给 它 的 宪 法 问 题 作 出 判 决 。 最 高 法 院 为 了 政 治 和
法律原因往往躲避争议很大的问题,因为对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政治上也没有一致的意见。它可能根本不受理该案件,即令对此案作出判决也不是由于该案件的主要问题,而是由于其他问题。最高法院知道要违背强烈的民意而执行裁决是很困难的,因此,一般愿意避免这种抗争,这种自我实行的克制可能使得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会不多,而且时间会拖得很长。但是,人们可以说由于最高法院拒绝在许多案件上行使司法审查权,反而维护了它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