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
按惯例改变宪法是最不精确的方法,然而却是应用得最广泛的方法之一。许多公认为符合宪法的实践,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政党的发展,党的领袖在政府中的影响,总统指定召开的会议,选举人团的失效以及国会的委员会制度都只是些习惯做法,是宪法所未曾预料到的。
惯例也改变了某些至少在表面上看来显然是制宪者意图的做法。第八条修正案,禁止索取“过多的保释金”,并未能阻止法院对严重的罪行规定过高的、使被告无法筹集的保释金。国会有宣战的权利(第一条第八款),但总统在没有宣战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看来很像战争的冲突(在朝鲜、越南)。惯例也曾被打破过,并由法律重新建立。总统只能任两届的惯例始于华盛顿, 由杰斐逊所巩固,1940 年为富兰克林·D·罗斯福打破,对此曾有很大争议, 这一惯例在 1951 年通过的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中成为法律。虽然在 1986 年为了让罗纳德·里根出任第三届总统事曾不太热心地企图废除这条法律,但至今它仍作为修正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