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 4 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

各州应依照该州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担任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 2 人,其中至少应有 1 人不是选举人同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不止 1 人获得过半数选

票且票数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 1 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

票,则众议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 5 人中选举 1 人为总统。但

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 1 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 2/3 的州各有 1 名或数名代表出席,并须取得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始能当选,在总统选出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有 2 人或数人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 1 人为副总统。〕①

国会可决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以及选举人的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

任何人除出生于合众国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外, 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 35 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 14 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总统;在总统与副总统均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时,国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代总统, 直至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②

总统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收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

尽全力,格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被征召为合众国服役时任民团总司令;总统可要求各行政部门长官就其职责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有权对触犯合众国利益的罪行发布缓刑令与赦免令,惟弹劾案不在此列。

总统在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并经该院出席议员 2/3 的赞成后,有权缔结条约;总统应提出人选,并在咨询参议院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经本宪法另行规定而须以法律加以规定的其他一切合众国官员。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可根据法律将下级官

① 本段已于 1804 年为第十二条修正案修正。——原注

② 已由第二十五条修正案修正。——原注

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或授予各级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任命人员填补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任命应在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 总统应随时向国会提出有关国情的报告,并将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可于非常时期召集国会两院或任何一院举行会议,如两院对体会时间意见分歧,总统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为止;总统应接见大使及其他使节;应监督一切法律的切实执行,并任命合众国的一切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一切文职官员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