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最高级的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8 名大法官组成(参见表 5. 1)。国会可以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

虽然大法官数时有变动,但自 1869 年以后,始终是 9 名。虽然最高法院有一定的初审权(有些案件首先向它提出),它所审理的大部分案件是对下级法院判决的申诉,这就涉及它的上诉审理权。如果你在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的民权案中均败诉,你可以申请由最高法院审理。

实际上,很少有案件能上达最高法院。每年美国的法院(包括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审理 1000 万件以上案件,只有 4000 至 5000 件申诉由最高法院审

查。最高法院对其中的 150 件听取口头辩论并写出书面意见。其他的申诉均以书面的“备忘录命令”予以肯定或驳回。

最高法院的工作量猛增不已。虽然下级法院的法官人数均有增加,最高法院却仍无变化。送交最高法院的大量案件,促使前首席大法官华伦·伯格提议,设立区间巡回法院小组,该小组成员由最高法院在巡回法官中挑选, 小组负责解决各上诉法院之间的矛盾。伯格估计这小组能减少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 25%。但此项建议未被国会采纳。

表 5.11987 年的最高法院

许多送达最高法院的案件涉及宪法问题。 5000 个案件中大多数是以

(书面的)陈情书的形式申请发调案令(调案指要求了解某事)。调案令是发给下级法院的命令,要求将案件的全部档案送交上级法院审查。在下级法院败诉的一方可以申请此令。当最高法院 4 名大法官认为所提问题相当重要值得审查时,即批准此申请。法院拒绝所有申请中的 85%至 90%的案件。这一程序使最高法院能控制上诉程序,使尽量多的裁决由下级法院作出。它也使最高法院能通过对某些重要案件作出指导性裁决的办法,来影响下级法院法官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