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和宪法

宪法第二条中列举了总统的权力。宪法授予总统的职权比在第一条中授予国会的要少得多、小得多。但是本条开头一句后“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台众国总统”以及另一些笼统告辞“应监督一切法律的切实执行”,一直被总统引为扩大他们权力的合法依据。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总统的实际做法已经大大地扩展了宪法中行政权力的概念。在任职资格方面,宪法规定总统必须是35 岁以上,在本国出生,居住合众国境内满 14 年的公民。总统在任职期间免受拘捕,只有遭受弹劾才被免职。总统任期定为 4 年,1951 年通过的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规定,总统任职只限两届。在后一届的最后几个月期间,总统常常被称作“跛鸭”。因为他不能再度当选,他的影响——及其责任——减弱了。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这个名词常常引伸为指称总统在最后一任期间的无能。1987 年初批评里根总统在伊朗武器交易上处置失当的托尔委员会报告发表后,许多民主党员攻击他早已是一只跛鸭。

总统并非由直接普选产生,并不是把选举日全国的所有选票计算出来, 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就成为胜利者。相反地,总统是由选举人口选出的。每个州的选举人(选举团成员)名额与该州在参众两院的议员总数相等(哥伦比亚特区有 3 票)。在选举日,把每个州之内的选票计算出来,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就得到该州选举人团全部选票。在每个州的统计完成后,选举人团给予每个候选人的票数也就合计出来了。获得多数选票(270 票,即 50%的票数加 1)的候选人即成为总统。如果由于票数分散,没有一位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则宪法规定由众议院的多数票来决定,此时每个州的代表团投 1 票。

选举人团是宪法起草人作为另一种过滤手段而创造的。他们担心可能出现选民群众的激情和偏见。他们期望选举人团成员谨慎从事,头脑清醒,作出明智的选择。政党的发展(参见第七章)使设立选举人团的目的不能实现, 因为现在选举人团成员在选举时是选某一政党的候选人的。虽然经常有人要求以直接的普选代替“已过时的”选举人团(这需要有一个宪法修正案), 他们至今未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