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许多法官在扩大并深化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问题上起着带头作用。这些积极的法官(与其他公民自由权的支持者一起被称为提倡公民自由权者)往往赞成将民权案件从州法院移交联邦法院,因为联邦法院往往对此更重视。他们支持集体诉讼,即人们向法院提出诉讼不是仅仅为了自己,而是为了与他们处于相似情况中的每一个人(可能有数百万人之众)。为解决复杂的社会与政治问题,法官可以依靠法院指定的专家和顾问去进行必需的研究工作。为裁决一个案件,他们不仅可以依靠以前的案例和法律,还可以依靠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补救办法是用以在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情况下,防止在今后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办法。如我的邻居琼斯决定伐倒他园中的一棵树。我认为该树会砸倒我的房屋。我在法律上的补救办法是在我的房屋受到损害以后,控告琼斯。但我的衡平补救办法是从法院获得禁令,禁止琼斯伐树。积极的法官使用衡平法来作出能抵消歧视后果的补救办法。如一个学校区根据州法律和行政措施实行了种族隔离制,仅仅要求该区废止种族隔离可能没有实际效果,因为居民区可能对该学校区的影响太大,以致各校仍实行种族隔离。有些联邦法官和最高法院曾实行衡平补救办法,即他们要求学校考虑种族不平衡问题,并提出计划(包括用校车接送学童)来克服这一下平衡状况。法院甚至可以要求按他们自己提出的计划执行。
其他法官在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案件上则比较克制。他们对集体行动无好感。他们一般按以前对某一事的判决行事,不愿确定新的权利。他们一般比较重视国会、总统和州议会的政策。这些法官认为,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除非被证明是非法和不合理的。由于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直接对人民负责的,这些法官不愿将自己的看法强加在他们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