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的否决

一个议案即令在参众两院均获通过,仍可能受到总统的否决。总统可以否决任何他想否决的议案。但他不能仅否决议案的某一项(被称为单项否决权),虽然里根总统曾想获得此权。他必须整体否决或整体接受议案。国会有最后决定权,因为如果国会能推翻总统的否决,该议案仍能成为法律。推翻总统的否决需在每一院中获得 2/3 的赞同票。

总统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议案采取行动。如在国会开会期间, 10 日内总统未签署该法案,则该议案可不经总统的签署即成为法律。如果在 1O 日内国会休会,总统又未签署该议案,则该议案不得成为法律。这被称为“搁置否决权”。

不准总统行使“单项否决权”使国会在与总统有冲突时处于有利地位。国会可使用附款的办法。附款是作为另一议案的补充而附加的条款,但与原议案的内容风马牛不相及。一般说来,附款的内容是总统不赞成的,而附款所附着的“原”议案则是总统极为赞成的。由于总统必须对整个议案作否决或不作否决,他所面临的是一种不愉快的选择。他或者将他所喜欢的议案与

他不喜欢的附款一起否决,或者接受他不喜欢的附款,从而使议案的其他部分成为法律。

最后,议案获得通过并不会自动地产生效果。如果政府以议案形式提出的活动需要经费才能实现的话,那就必须二次履行同一立法手续——一次是通过议案授权进行此项活动,第二次再通过议案为此拨款。如果拨款的议案未能通过,则授权的议案不会成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