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立法部门:国会

美国制宪者的意图是使国会成为美国政治竞赛的中心。他们与英王乔治三世和他派来的往往是专横和无能的总督打交道的经验,使殖民地居民对强有力的行政当局有着深深的怀疑。因而,宪法详细地赋予国会许多权力和责任,而赋予总统的权力却少得多。国会通过它的主要职能,即立法,制定了管理所有政治参与者的规则。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有权征税、贷款、招募军队、宣战、确定联邦司法部门的性质、管理贸易、铸造货币,并“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需的、必要和恰当的法律”。

授予总统的许多权力都受到国会所享有权力的限制。总统被任命为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但他不能宣战或招募军队。如果他要建立军队,军队的经费必须由国会提供。总统是政府的主要行政官员,但是如果国会不建立政府, 他就无政府可管理。他可以任命行政官员,与外国缔结条约,但必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虽然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有权推翻该否决, 使该法案成为法律。政府通过税收筹得款项及对该款项之使用均须获得国会的同意。最后,如果国会认为总统犯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与轻罪” 时,它有权弹劾与罢免总统。

在早期及整个 19 世纪,国会在制定国家政策方面往往起主导作用。像丹尼尔·韦伯斯特、亨利·克莱和约翰·C·卡尔霍恩这样的国会议员,在国会内对当时的重大问题施加了影响。迟至 19 世纪末,伍德罗·威尔逊总统称, “国会是联邦制中主导的,不,是不可抗拒的力量。”

然而,后来威尔逊改变了看法,大多数观察家也同意他的新看法。在 20 世纪,特别是自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府的行政部门与国会相比, 其影响有很大的增长。近年来,国会经常受到公众的批评,因为它使政府延误或未能对迫切的问题(从预算赤字到核武器)采取行动。然而,70 年代初, 国会仍能显示出它的力量,它成功地反对了尼克松总统偶尔的非法活动。虽然总统在外交事务上起着中心的作用,但近几届国会在制定有关中美洲和波斯湾地区的政策中显示了新的积极作用。由于国会掌握着政府的钱袋,它在政治竞赛中仍然是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本章将探讨国会的组织结构,它应该怎样活动和它现在实际上是怎样行使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