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是有嫌疑类别吗?
直到最近,大多数根据性别而作出的有区别的法律被认为是合法的,因为有些据说是有利于或偏向妇女的。根据这一理论,法院支持州的法律不让妇女参加陪审团,不准她们从事某些职业,不让她们在涉及财产和契约的事物上承担法律责任。正如最高法院布伦南所说,这种“浪漫的父爱主义”起着将妇女“不是放在台座上,而是放在笼子里”的作用。
隐私还是鸡奸?
1986 年,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者没有宪法权力进行鸡奸。 在哈德威克诉鲍尔案中,一名乔治亚州人在他的寝室里被捕,因为他与另一男子有口淫行为。警察进入该屋时带有酗酒罚款的命令。乔冶亚州法律禁止鸡奸(不论是同性还是异性间的),违者将 被判 1 至 20 年监禁。虽然该州未予起诉, 被告投诉要求推翻该法律,因为该法侵犯了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所保证的隐私权。
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票裁定,一个州有权禁止鸡奸,即使这一 行为是双方同意并在他们家中私下进行的。虽然最高法院将第四条修正案所提供的保护扩大到将节育和堕胎也包括在内,大多数 人的意见仍反对这样的看法,即“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从宪法上说是不受州的规定限制的。”它还谈到反对 乱伦的法律,并说反对同性恋的法律是有“古老的根源的”。同 性恋权利的拥护者害怕这一裁定会促使原已由公众害怕爱滋病 而实行歧视的做法更加变本加厉。大多数观察家预计,很少得到执行的反同性恋的法律将会继续很少得到执行。
70 年代,妇女群体开始在联邦法院里攻击这些法律,她们认为性别应被视为有嫌疑类别。最高法院对此反应不一致。有些法律受到了支持,有些则被推翻。最高法院同意州法律给寡妇但不给鳏夫以税务上的优惠;允许男子但不允许妇女任警卫最森严的监狱看守。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允许设立单性学校。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裁决寡妇与鳏夫在社会保障方面享用相同的权利,男子也有权要求赡养费,男女允许饮酒的年龄相同以及未婚父亲有权决定是否将婴儿送人收养。
最高法院在使性别成为有嫌疑类别问题上并不彻底。它允许政府证明按性别分类对达到政府的重要目标是合理的。例如,法律要求男子而不是妇女作应征登记,最高法院在 1982 年的裁决中肯定了这一法律。在雇佣方面,最高法院也遵循国会通过的法律,视妇女为“受保护的类别”,能受到肯定行动计划的保护。
最高法院还裁定受到性别歧视者必须证明政府官员是有意歧视他们的。仅仅证明法律对某一性别有不同的影响是不够的。这一“根据意图,不仅根据后果”的原则是对政府有利的,因为往往难以证明政府是有意歧视的。1972 年国会通过的同等权利修正案会将性别分类视为非法,正如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将种族分类视为非法一样。虽然同等权利修正案尚未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很可能,按法院目前的标准,根据性别所作的分类将予取消。